2009年10月25日下午3时许,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董某相撞,致两人均受伤,两车损坏。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342.83元。事后,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发生事故的路段为单行路段,董某因在单行路段逆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张某要求董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事故的路段为单行路段,即只允许由东向西行驶,不允许由西向东行驶。董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对因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董某赔偿张某损失3000余元。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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