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前,我因为酒驾被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6个月。次日,我开车上班时不慎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责,于是我向李某赔偿了30余万元损失。
由于我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过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相应内容不仅已经对我释明,还用黑体字进行了提示;而我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肇事,理应按无证驾驶认定。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罗妃媛
罗妃媛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车等同于无证驾驶。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第3条“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与之对应,你在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无疑当属其列。
就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来说,保险公司应否对无证驾驶行为承担理赔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中是否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合同已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你释明了上述内容,还进行了特别提示,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本报法律组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