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大妈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车行至一路口时与客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大妈重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郑某负主要责任,客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杜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郑某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郑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杜大妈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郑某就将原来经营的副食店铺转让给他人,肇事车辆也卖给了亲戚,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法院因郑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对其拘留15天,但受害人杜大妈的合法权益却未能得到保障。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据此,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前,法院一般不主动查封当事人的车辆和其他财产,交警部门也不能长期扣押肇事车辆,这样就给肇事者隐匿或转移财产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及早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赢了官司后能获得切实的赔偿。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