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 1982 年 8 月 19 日,最高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 1952 年 “ 三反 ” 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
©2024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