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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侯嘉军律师上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 6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20 次会议通过 )
法释〔 2000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0 6 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2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 7 8 日起施行。

○○○ 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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