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7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当前,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要注意加强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
我院于
1987
年
12
月
15
日至
19
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召开了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北京、天津、上海等
8
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
8
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庭长。会议由林准副院长主持。郑天翔院长、任建新副院长参加了部分讨论。
这次会议主要是座谈当前审理贪污、受贿、走私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同时,讨论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大家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很有收获。
会议认为,自
1986
年
7
月召开
“
全国法院审理大案要案工作会议
”
以来,各级法院在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从抓大案要案入手,审理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了一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政策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前进,起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实践证明,一年多来人民法院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打击是有力的,办案质量是好的,社会效果也是好的。
一、会议对当前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形势作了全面的分析
(一)据统计,今年
1
至
10
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
4
.
7929
万件,比去年同期的
6
.
4539
万件下降
25
.
7
%。从
8
省市法院今年
1
至
10
月受理贪污、受贿、走私案件的情况看,贪污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
39
.
1
%;受贿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
46
.
7
%;走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
35
.
2
%。与会同志认为,对今年经济犯罪收案数下降的情况要作全面、深入的分析,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去年狠抓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1984
年和
1985
年以前发生的大量贪污、受贿案件多数已在
1986
年判处了,因此今年收案比去年少,这是很自然的。二是有些机构任务调整后,查处工作没有跟上,法院收案相应减少。但实际上当前经济犯罪的情况很复杂,比现有的统计数字反映的情况要严重,有些地方的经济犯罪仍然是很严重的,有相当一部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仍然没有受到国法制裁。参加座谈的同志认为,当前与贪污、受贿、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作斗争,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今年
8
省市法院受理的贪污案件数量虽然减少,但是大案却在增多。贪污
3
万元以上的人数逐年增加:
1983
年
15
人,
1984
年
46
人,
1985
年
72
人,
1986
年
254
人,
1987
年
1
至
10
月
161
人。今年比去年同期虽有所下降,但其中贪污
5
万元以上的,比去年同期上升
7
.
4
%;
10
万元以上的,比去年同期上升
17
.
4
%;这说明,贪污大案在增加,反贪污斗争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三)从今年收案情况看,贪污、受贿案件
1986
年和
1987
年作案的占相当大的比例。根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缺嘉兴市)
5
省市的统计:
1987
年
1
至
10
月共收贪污案
1292
件,其中
1985
年前作案的
646
件,占
50
%,
1986
年作案的
445
件,占
34
.
4
%,
1987
年作案的
201
件,占
15
.
6
%;
1987
年
1
至
10
月共收受贿案
496
件,其中
1985
年前作案的
279
件,占
56
.
3
%,
1986
年作案的
143
件,占
28
.
8
%,
1987
年作案的
74
件,占
14
.
9
%。上海市今年
1
至
10
月受理的
21
件经济犯罪大案中,发生在
1986
年和
1987
年的就有
10
件,占
47
.
6
%。这说明,虽然经过
1986
年的严厉打击,当前经济犯罪的情况仍然是严重的,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四)沿海地区的广东、福建、浙江
3
省走私犯罪活动很严重。近几年来,这
3
个省法院受理的走私案件,
1985
年为
100
件,
1986
年为
130
件,
1987
年
1
至
10
月为
138
件。从表面现象看,法院受理的走私案件逐年增加,但实际上还有不少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如福建省
1987
年
1
至
2
月查获走私案
1600
余件,起诉到法院的只有
5
件,占
0
.
3
%,上海
1986
年至
1987
年
10
月查获走私案件
600
余件,没有一件起诉到法院。
在走私犯罪中,单位走私相当突出,走私数额大。如北京海关
1983
年到
1986
年上半年共查获走私案
4619
件,其中单位走私的
34
件,占
0
.
7
%,但走私数额达
3
.
51
亿元,占走私案件总数额
3
.
5539
亿元的
98
.
7
%。大连海关
1983
年至
1987
年
11
月查获的走私案中,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58
件,都是单位走私的。但这些严重的走私案,起诉到法院的很少。这说明,
“
以罚代刑
”
的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
(五)据了解,有些省市的外经贸、银行、建筑、工商、税务等系统已开始揭露了一些经济犯罪问题,有些问题相当严重。
二、会议根据对当前经济犯罪形势的分析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今后继续与经济犯罪作斗争,提出了
5
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
改革进行多久,打击经济犯罪就要进行多久
”
。十三大以后,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加快和深化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新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会趁改革之机钻我们制度和管理不严的空子,加以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我们的侵蚀,新的经济犯罪活动还会不断出现,斗争仍然是激烈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要继续采取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不能有丝毫松懈,不能手软。
(二)进一步明确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十三大报告指出:
“
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
并指出,
“
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
;
“
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
”
。这应当成为我们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
(三)继续抓好大案要案。去年召开
“
全国法院审理大案要案工作会议
”
以来,各地狠抓了一批大案要案,并且对有些难办的案件有所突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对于某些大案要案采取提前介入、重点突破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今后仍应以抓住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发展。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
.近年来,出现了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的企业以及个体挂靠集体的企业,其性质有时难以区分。在审理这些企业中出现的贪污案件时,首先要分清其性质是属于集体还是个体,或者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其次要看是侵吞公共财物还是占有实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近年来,有些地方在企业登记中,审查不够严格,某些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机关审理某些刑事案件造成了困难。
1987
年
12
月
1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这些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采取慎重态度,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的企业,只要承包、租赁人或者挂靠集体企业的经营者确属勤劳致富,合法经营,并且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上交了税款,发放了工资奖金,尽管他赚了很多钱,或者由于对政策有疑虑,采取了某种隐瞒或弄虚作假的手法占有了实际属于本人所有的财物,也不应以贪污罪论处。对于企业确属集体性质,其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就应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有些干部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收受港澳商人或者外国商人的贿赂,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必须查明,依法严办。外商和港澳商人按照惯例,在经济贸易活动中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和佣金,国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交公;不交公,构成犯罪的,就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外商、港澳商人,如果没有谋取到非法利益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不以行贿对待。大家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他们继续同我们进行经济贸易活动。
3
.近来发现有些税务干部,因为受了贿赂,与个体户或者其他单位相互勾结,为他们偷漏税收出谋划策,对这些执法犯法的,应依法严惩,不能仅看其受贿多少,更要看其给国家造成多大损失。
4
.为了严肃执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走私,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决不能
“
以罚代刑
”
,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5
.审理严重经济犯罪案件,要注意依法正确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
(五)加强学习。我们的思想要跟上客观形势的发展,法院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十三大文件,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学习改革、开放的政策和实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陆续制定出来,我们要及时组织学习,并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的应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四个现代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