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 (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 2009 年 2 月 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 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9 〕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24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