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要求】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未变更的推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禁止】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
( 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3 月 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 1999 年 10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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