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法释 [2003]19 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以下简称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 2001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2 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1 〕 3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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