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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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驾驶证未年检 商业三者险仍应理赔

因肇事者驾驶证未年检,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理赔责任。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15年5月18日22时30分,刘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福安市世纪大道韩阳煌都红绿灯处起步时,与前方同向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29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发现刘某所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公安机关敦促其抓紧办理驾驶证年检手续,后刘某及时申领并更换了新的驾驶证。

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花费54396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程度为十级。

因协商赔偿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刘某和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福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刘某在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持有经年检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故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予理赔。

法院一审认为,驾驶证脱审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福安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驾驶证脱审不是无证驾驶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说,驾驶证脱审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之后,即具有了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资格,只要未被依法注销,该驾驶资格一直持续。

法官说,对驾驶证有效期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刘某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虽已届满,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作出处罚,且事后也同意被告刘某的申领并给予更换新驾驶证,说明其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保险合同相关免赔条款的本意,是为了防止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从而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但被告刘某驾驶证脱审并不会造成车辆危险性的增加。

驾驶证超过规定期限未年检与无证驾驶不能画等号,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在取得驾驶证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都不属于无证驾驶。所以,如果在年检到期后至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孙浩章)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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