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7时45分许,王某驾驶无牌轮式装载机与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剐,致王某某和坐在其摩托车后的李某受伤,摩托车也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无牌轮式装载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轮式装载机是否必须投保交强险?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对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应比照适用条例赔偿。可见,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装载机是被纳入到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
但在实践中,轮式装载机主要是作为工程机械在工地作业使用,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机会很少;上道路行驶更多的是转移作业场地,其他时间很少在道路上行驶。《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这规定看,有部分机动车是被允许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的,轮式装载机即属于这类机动车。如果轮式装载机不上道路行驶,可以不需要投保交强险;如果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则应投保短期交强险。因此,轮式装载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事实上,轮式装载机都没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保险公司也是不接受对轮式装载机交强险的投保。
综上,笔者认为,轮式装载机在工地上作业时不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范围的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如工地上)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不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应该按照事故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轮式装载机需要临时上路时,则应受交通安全法调整,投保短期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应按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