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秉承专业精神·践行社会责任

“私了”“逃逸”“顶包”:后果很严重

秦晓玲 张兆利

交通事故的意外发生,总让人措手不及。但不管如何惊慌,都应该理性依法处置,否则将承担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

不是随便什么情况都能“私了”

李某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2012年3月的一天,载着乘客的李某在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导致车上乘客王某受伤,出租车受损。事后,经双方协商,张某赔偿李某“事故赔偿金”4500元,并签订了“以后再无纠纷”的书面协议。之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可是,出租车的车损确定后,远远高于预定的损失,李某反悔,找张某追加赔偿,张某认为两人已达成了“以后再无纠纷”协议,不肯再赔,于是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中所签订的协议是原告、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行为,协议合法有效,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各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常常会发生剐剐蹭蹭的“小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但“私了”的范围也仅限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如果为逃避烦琐的事故处理程序而人为放大“私了”范围,将会导致下列风险:(1)擅自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的,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如果罪名成立,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可能使现场重要证据灭失,使受害人失去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利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不了解自己的真实伤情,易留下健康隐患;(4)可能由于当事人缺乏对损失的正确评价与认定能力,所获赔偿远远高于或者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显失公平。

肇事逃逸难“逃”责

今年7月的一天,张某在驾驶面包车途中超车时,因雨后路面湿滑,与对面方向驶来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轿车内两人受伤、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害怕受到处理弃车离开了现场,并躲到外地打工,直到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日前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说法: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当事人要承担不利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张某因为发生事故后不正确面对,逃逸后受到了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

找人“顶包”错上加错

驾驶员王某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运载木材途中,与相对方向由朱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死亡、乘员方某受轻微伤。肇事后,王某当即与同行的跟车人安某商量,决定由后者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该案进入诉讼阶段后,被告人安某向审判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包庇王某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以包庇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9个月。

说法:本案中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安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顶包”,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包庇罪。

来源: 正义网
  • 服务热线:

    0539-8312348

  • 联系邮箱:

    sdmxls@163.com

  •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府佑大厦A座7F-8F(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

  • 关注铭星微信号

    公微
  • 关注铭星抖音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