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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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车途中出车祸 赔偿损失谁担责?

河南南阳市一汽车销售公司在将车辆送往维护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面对巨额人身损害赔偿金,汽车销售公司、维护厂、生产厂家相互推诿责任。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南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承担全责,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建军、朱玉娥各项损失共计336682元。

送车途中出车祸

2010年8月26日20时许,南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委派其职员卫忠将其无号牌长安轿车送往淅川县某汽车维护厂(以下简称淅川某维护厂)展示销售。在途经淅川县城东环路东方学校路段时,将行人金俊平撞倒后,致使其当场死亡。

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卫忠负全部责任,金俊平无责任。

9月2日,死者金俊平的丈夫王建军和其母亲朱玉娥将被告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淅川某维护厂、重庆长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安公司)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金俊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1670元。

次日,二原告申请对肇事车辆诉讼保全。法院依法于当日对其车辆进行了保全。

另查,金俊平生前系某公司员工,属城镇居民。

生产、销售、维护谁担责?

案发后,三被告相互推诿,不予赔偿。到底谁该担责?

南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已经卖出,卫忠不是公司委派的,该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诉讼主体错误,卫忠是直接侵权人。为此,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与被告淅川某维护厂二级网点交接单,及律师询问公司有关职员的笔录等材料。证明出事车辆所有权已转至维护厂,卫忠不是公司派去送车等情况。

淅川某维修厂认为,车辆是从南阳到淅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尚未交付该厂,故该厂不承担责任。况且该厂是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下属二级网点,开展的业务是展示,不是购车,所展示车辆在未售出之前其车辆所有权仍归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而且售出车辆的手续也均有其负责办理。

重庆长安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涉案车辆公司已出售给南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公司亦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销售服务公司担全责

针对此案,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是谁,与驾驶员卫忠的关系,以及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书和在第一时间内向驾驶员卫忠的询问及被告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交接单,淅川某维护厂工商部门登记证明和提交的保证金收条,可以认定:本案中的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是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卫忠是受其委派向其二级网点淅川某维护厂送车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淅川某维护厂、长安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淅川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建军、朱玉娥死亡赔偿金294264元、丧葬费1240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336682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通讯员 张长海 黄鹏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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