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79 年7 月1 日 第五届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 凭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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