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
( 1982 年 8 月 23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 2 月 22 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 二 ) 关于债权问题 104.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 , 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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