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19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101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28 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15号)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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