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8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8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19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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