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 修订,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编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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