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崔先生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两年前,他在文化大街上租了一间门市房,夫妻俩开了一家小饭店维持正常生活,因为生意还不错,打算长期干下去。今年1月10日,他承租的门市房到期了,电话联系房东,说要续签租房合同。房东刘先生告知,因他正在外地,等春节回到鹤城后,再续签合同。可是等到2月6日,房东刘先生电话通知崔先生,告之这间门市房不出租给他了,准备自己使用,让崔先生近期搬迁。
明明说好的年后签订续租合同,怎么又不出租了呢?崔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已经与房东口头约定了,怎么又突然反悔,既然有了口头约定就应该遵守。再说,正月里去哪里找房,现在饭店每天都很忙碌,没有时间出去找房,崔先生希望记者帮助维权。当记者问崔先生,与房东有没有书面证据时,崔先生表示,只是双方电话联系,口头约定。
承租双方没有承诺的书面证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记者,进行民事交往的双方经常会为了图省事而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简化交易形式。但这种口头约定,没有第三方见证人,很难取证维权,只能靠双方自己依据诚信协商。门市房是刘先生的,刘先生有权自用或转租给其他人,因崔先生与刘先生没有续租合同,还是得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来源: 中工网—鹤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