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秉承专业精神·践行社会责任

用他人名义购买经适房 出借资格者因违法被判赔偿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应该的。可是,一切都得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限制内。最近,外地户籍的王女士因为借用朋友名义在京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惹出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通过这起案例,也告诉人们:一切要依法行事。

案情回放——

王女士与赵京(化名)是多年的朋友,王女士想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但因为不是北京户籍没有购买资格。而赵京是北京户籍,且有购买资格,赵京知道王女士的想法后,主动提出用她的名义购买,所有费用均由王女士负担。2001年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王女士以赵京名义购买住房,待能过户时赵京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王女士购房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可2009年,赵京却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女士从该房屋内搬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也起诉请求判令赵京按现行市场价格向其支付房款损失142万余元。

赵京称:当初她们商定,王女士以她的名义出资购房,在其居住满5年后,将房屋交与她,她将购房款支付给王女士。可后来她多次催促王女士交房,却一直遭到推脱。无奈,她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京与王女士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王女士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赵京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赵京给付王女士人民币100余万元的补偿。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范围。无效的合同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而王女士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赵京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显然,赵京与王女士均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午报记者王香阑)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 服务热线:

    0539-8312348

  • 联系邮箱:

    sdmxls@163.com

  •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府佑大厦A座7F-8F(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

  • 关注铭星微信号

    公微
  • 关注铭星抖音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