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职工王伟问:我爷爷是北京市某企业的退休职工,我奶奶一直没有工作,并且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最近爷爷因病去世,想咨询爷爷所在单位是否应当向我奶奶支付抚恤金,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专家答:直系亲属可领救济费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上述职工王伟爷爷的情况,如其供养直系亲属只有其奶奶一人,可享受6个月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直系亲属救济费。
(本报记者 闵 丹)
来源: 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