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我父母送我一辆汽车,并表示该汽车为赠予我个人的财产,且有赠予合同。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想离婚,但是李某表示该汽车为陪送嫁妆,应归其所有。请问,该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钟女士
钟女士你好:
在法律上,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赠予行为,嫁妆作为娘家的礼物赠与新娘,既是恭贺也是备日后生活之用。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当依约定处理。
据您所述,该汽车是您父母婚前为您买了一辆车作陪嫁,且有赠予合同,这辆车属于您个人的婚前财产。
来源: 吉林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