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秉承专业精神·践行社会责任

夫妻双方即便签了“忠诚协议” 违约理当赔偿

李某与白某于2010年通过网络认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结婚登记当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如果一方存在不忠诚于婚姻的情形而导致离婚,应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后李某以白某搞婚外恋为由,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显然,“忠诚协议”符合以上三要件,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虽然从表面上看“忠诚协议”是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

法院肯定了该“忠诚协议”的合法效力。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刘斌 季秀臻)

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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