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据此,小刘休产假的请求应当批准,但由于是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获取准生核准的情况下生育,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通讯员 王世欣 记者 金丽华)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