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8
月
12
日
,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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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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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
9974
条,书面来信
181
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
2011
年
7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11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 19 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杜万华庭长受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形、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更好地理解和宣传《婚姻法解释(三)》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