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
○○○
年九月八日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
“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
。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
“
数额较大
”
;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
“
数额巨大
”
;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
数额特别巨大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
“
数额较大
”
;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
“
数额巨大
”
;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
数额特别巨大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
“
数额较大
”
;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
“
数额巨大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
“
货币
”
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498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起施行。
2010-10-20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10
年
10
月
11
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
1498
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10
〕
14
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
“
伪造货币
”
。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
“
变造货币
”
。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