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佘祥林”案的法律思考
——赵作海故意杀人特大冤案的反思
临沂律师刘新民对此案的法律评析与探讨,欢迎法律同仁参与讨论!!!联系电话:15192978577 网址:http://www.lawyerlxm.com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10日晚上,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在含冤入狱11年获释后在妹妹家首度面对媒体,当记者采访他时,他说太累了不想说话。5月11日上午,赵作海回到商丘老家见到的村民和早已破败认不出的老屋,当记者询问他过去往事时,赵作海眼中涌出泪花,说往事不能提……
10多年前,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多后,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其家属报警,柘城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审讯。随后赵作海被羁押于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
5月2日上午,在柘城县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被“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才使得该特大冤假错案得以大白于天下。
此案的戏剧性变化,不但使得当事人及其家属激动与无奈,也使得政府有关部门感到震惊,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为什么经过了公检法等多个国家机关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死刑复核后,最终没有发现这是一起错案而使受害人赵作海蒙冤11年?假如该案的“受害人”赵振晌还继续在外或者死在了外地,赵作海还有没有洗冤的可能?是否还有类似的冤假错案因为没有像赵作海一样幸运而继续错下去呢?是否还有类似的受害人在蒙受不白之冤而继续水深火热呢?我们的有关部门到底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赵作海特大冤假错案再一次暴露出了我们有关的法制环节方面还是存在漏洞和问题的。诚然,该案中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使得赵作海作了有罪的认定,可是后面还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难道当时仅仅是流于形式的审查吗?到了后来法律程序进入到法院环节,法院是如何审查事实的?难道只是看被告人的口供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指控材料吗?赵作海被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案件又转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可是仍然是维持了错误的判决。所有这些,不得不使我们要深思,假如换了我们,遇到同样的遭遇,我们有什么办法来避免被冤枉的命运呢?
我认为,通过该案,我们至少应该能够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可是真正的起源应该是长期形成的有罪推定思想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漠视以及对法治精神的缺失。
第二、缺少对案件的民主监督程序,使得公权力部门的权力过大,可以为所欲为。
第三、司法腐败问题的泛滥。
第四、缺少强有力的错案追究制度,使得办错案的成本太低。
本人认为,要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或者尽量少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彻底树立法律至上、人权至上的理念,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全国的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并建立起长效机制,争取提高现有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思想和执法水平。
第二、严禁刑讯逼供,虽然屡次强调,但是屡次发生。应该找到驱使进行刑讯逼供的真正原因,才能使问题得以根本解决。过分看重领导的指示和过分追求破案率是根本原因,这也实际上反映了长期对我们形成的人治思想有关。凡是领导督办的案件,就想方设法从速从严办理,凡是社会影响大的,为了给领导一个交代和安抚民众,就尽快办理,致使案件的办理缺少同等对待的态度,必然会使得个别案件的办理出现漠视人权的现象。
第三、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惩治力度。执法人员作为执法者,作为人民权力的掌控者,更容易对普通人造成损害,并且执法者知法犯法,应该在惩治上要从重处理。
第四、仅有制度还不足以避免冤案的发生,还应当由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必要的案件公开制度。
第五、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使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成为民众的保护神,既要打击违法犯罪,又要充分尊重人权,两手都要硬,不可偏废。
第六、加大对民众基本人权的保障,重视并强化律师在现代法治化过程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公民权利的延伸,通过民众能够最有效的加强对有关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监督。
如果我们能够做到如上几点,我相信虽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至少在最大程度上能够控制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国家法律制度一个有效运作,给公民一个法治保障。
以上观点,仅是临沂刘新民律师的个人观点,正确与否,还请广大法律同仁批评指正。谢谢!欢迎各位朋友参与讨论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