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费抢救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6689元 。由于盗窃案尚未侦破,无法找到盗车人,李某将车主林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项损失。请问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大兴区法院周丽法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盗车人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盗车人无法查找,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李某花费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待找到盗车人时,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进行追偿,被盗机动车车主对李某的损失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其对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午报记者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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