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09-04-29 |
主 题 词: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是建国以来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办法》,并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知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公安、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司法、教育、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监察、农机、保险等部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做好本辖区内的交通参与者及车辆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为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抓好城市建设规划的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配件的行为,组织开展对无证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配件的行为;适时组织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组装、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汽车和出售报废汽车与拼装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车辆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货运汽车、拖拉机上下学。监督检查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的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依法查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媒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方便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因灾害性天气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内部交通安全工作,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三、落实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非机动车产业政策的变化,对列入登记范围的非机动车类型将作相应补充、调整。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公安厅、质监局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认证合格的对其型号和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规范,审核相关证明、凭证,比对符合登记标准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查验确认车辆,便民快捷地办理车辆登记。 (二)根据《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由其转交。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市政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