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
年
2
月
11
日,被告人赵某驾驶已注销的功率为
16
千瓦的拖拉机将骑自行车的孙某撞倒,致孙某重伤二级,双方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
月
22
日,赵某主动到当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评析】
本案争议点在于,肇事拖拉机是否属于报废车辆,是否属于无牌证车辆。笔者认为,应进行鉴定或结合拖拉机的具体车况综合认定是否属报废车辆,且肇事拖拉机登记注册信息已注销,应属无号牌机动车。理由如下:
1.
拖拉机不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概念针对的是车辆本身,而“注销”概念针对的是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信息。经查询,肇事拖拉机信息处于注销状态,但原因是未年检,并不代表其就是报废车辆。且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另行制定,即拖拉机不执行该强制报废标准。
2.
根据《拖拉机的禁用与报废标准》的规定,亦不应单纯依使用年限认定拖拉机是否报废。现行的关于拖拉机的报废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8
年颁布的《拖拉机的禁用与报废标准》(
GB/T16877-2008
),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
18
千瓦的拖拉机属于小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或累计作业超过
1.2
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
4.1
或
4.2
的,应报废。本案肇事拖拉机功率为
16
千瓦,系小型拖拉机,使用也已超过
10
年,但根据该规定,不能简单依据使用年限或作业时间来认定拖拉机是否报废,而应当在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由农机部门结合具体车况来综合认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3.
肇事拖拉机登记注册信息已注销,属无号牌机动车。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规范的规定》,注销登记的拖拉机应当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本案肇事拖拉机已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注销,虽仍悬挂号牌,但其车辆号牌信息已不存在,属无牌证车辆。
故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