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岁的张某系海安县平桥村村民,在海陵中学初三就读。2014年10月25日18时,张某骑自行车途经一交叉路口时,被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事故致使张某肝脏损伤、右侧气胸、牙齿脱落等花费医疗费26946元。事发后,张某未能返校学习,休学一年。经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涉案轿车在南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治疗结束后,因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车主赵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误学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受伤后休学系其自行扩大了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误学费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误学损失,张某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出院医嘱已载明注意休息,避免受凉和劳累,避免剧烈活动等。张某治疗及休学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项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已实际发生,并非张某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
对于赔偿标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应当比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由于2014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3476元,故应支持张某一年的误学损失23476元。
海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14193.3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2877元,合计57070.36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陆炜炜 王霖玉)
■连线法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校中学生休学期间的误学损失应否赔偿及其赔偿标准的确定。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晓威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校中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的误学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获得赔偿。首先,在校中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治疗、休息的,会严重影响学习,跟不上学校的教育学习计划,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其次,学生休学期间没有收入,客观上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不支持其误学损失,不能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在校学生也不公平。
目前越来越多农村学生选择到城市就学,他们常年在城市学习、生活,其生活、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仍在农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因此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对他们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发生的相关损失,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本案中,张某系在城镇就读的学生,法院故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了休学一年的费用。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