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葛某赔偿原告因佟老伯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袁宝凤为佟某的配偶,事发时已年满65周岁。现有证据证明袁宝凤没有生活来源。事发前佟某具有扶养袁宝凤的能力与义务。但佟某死亡时已年满74周岁,综合考虑事发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及当地居民的实际工作年限,法院酌定佟某的扶养年限为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判决葛某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36060元。
□ 法律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法院认为,若按袁宝凤65岁计算,她应享有的扶养费年限为15年。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扶养义务人年纪与自身劳动能力。本案中,佟老伯死亡时已年满74周岁,按法律规定保护的赔偿年限,酌定至80岁是合理的。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来源: 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