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觉得等待时间太长,便干脆离开现场,到附近村镇转转。男友到达后,朱女士才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现场已被看热闹者破坏,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原因。保险公司也以保险合同中已规定“被保险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理赔26万余元修理费。
朱女士遂咨询: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首先,朱女士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朱女士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小车损失巨大,如不保留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极可能对事实或者成因提出疑议,明知自己没有负伤且手机通讯畅通,完全有条件立即报警,却离开现场四处转悠,5小时后才报警,明显不在“立即”之列。
其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在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车辆本身、道路状况等外在因素固然重要,驾驶员作为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具有决定性的条件之一,即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等,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以及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而驾驶员一旦长时间离开现场,长时间不接受检测,往往会导致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禁驾事由无法查清。本案交警部门无法确认的事故原因中,无疑也包括了相应的内容。(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