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王硕在酒店门前等客的时候,不料前方的无牌照轿车突然猛加油门倒车,站在车外的王硕躲闪不及,被轿车撞出两米开外。肇事车辆在撞伤王硕后,没有任何停留就飞奔而去。经鉴定,王硕的损伤构成轻伤。
事发第二天,肇事车辆的车主张东洋赶到公安机关,称是他将肇事车辆借给了朋友,并提供了肇事司机的身份信息。然而,经交管部门核实张东洋提供的肇事者信息并不存在,警方通过调查也无法查到真实的肇事者。
面对这样的无厘头事件,王硕只好找车主理赔,但车主张东洋否认开车撞人并拒绝提供驾驶人的真实信息。王硕无奈以张东洋出借车辆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庭。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东洋作为实际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当按照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担。因肇事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其承担;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驾驶员逃逸,交警部门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而张东洋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利,同时应承担对车辆管理的义务。因此,张东洋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其赔偿王硕各项损失2.3万余元。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