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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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临时停窄路边因避让发生事故应赔偿

某单位因开展工作需要,将车辆临时停放在崔某家门前的乡村公路边。杜某之子杜小辛(化名)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崔某家门前时,因避让该车辆,撞到路旁树木及崔某、朱某二人。事故致杜小辛当场死亡,崔某、朱某不同程度受伤。因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该单位的车辆因工作需要,在崔某家门前宽度为3.5米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杜小辛驾驶摩托车因躲避该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但该单位车辆驾驶员临时停车的行为与杜小辛驾驶车辆撞到行人及树木有一定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该单位赔偿杜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刘宝玉)

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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