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零时许,胡云驾驶二轮助力车自南向北行驶时,在十字路口与自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熊厉相撞。事故造成胡云经抢救无效死亡、熊厉受伤、该车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胡云负事故主要责任,熊厉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胡云家属与熊厉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便将熊厉诉至法院,要求熊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0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厉与胡云共同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胡云夜晚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遇行人未有效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熊厉横穿马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据。因熊厉对胡云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故应依法对胡云家属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当事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责任大小,熊厉对胡云家属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熊厉赔偿胡云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淦作燕
来源: 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