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决,刘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苑与刘洋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小苑承担70%,刘洋自负30%。
评析:刘洋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即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对方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
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行驶中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因此,法律对驾驶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禁止驾驶人酒后驾车。
原告刘洋与被告小苑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小苑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但其仍乘坐,这说明了刘洋自愿承担小苑酒后驾车的风险。因此,出事后造成自身损失,刘洋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可以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一鹤
来源: 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