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因本起事故受伤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42450元。其中,由徐某支付的医疗费为17849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为24421元,自购药品费1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不能因为徐某获得医保统筹基金赔偿而免责。
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徐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51234元。(记者 金丽华)
来源: 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