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受害人原则上应在侵害行为发生地或受害人住所地医院就医。转外地医院或有关专科医院治疗的,须出具当地治疗医院的证明;未经同意擅自治疗的,转院后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当地医院的条件无法满足治疗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赵某在没有医院转院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转院治疗,且没有征得肇事司机王某的同意,又没有向法院说明其他正当理由,故赵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也就在情理之中了。(高原)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