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所遇到情况的特殊性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交通参与者均处于静止状态,同我们正常所理解的交通事故有所不同,但这不妨碍交通事故的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和“因过错或意外发生的”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地点发生在道路上;另外,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可以认为,该事故是一起车辆在道路上,因当事人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知,李某和路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才应由李某自己承担,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陶家平)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