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驾驶新购买的沃尔沃轿车在路上越线,与对向而来的一车辆相撞,造成对方车主受伤及双方的车辆严重受损。因是我越线驾驶造成事故,对方要求我全额赔偿他的损失,但我经调查了解到对方的机动车是报废车。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减轻我的事故责任?
张震读者: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违章驾车造成对方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三个标准:一是看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应负事故责任;二是看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三是看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本案中,虽然对方驾驶报废车辆属于违法行为,但这个原因与事故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对于对方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关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但并不能成为减轻你事故责任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报废车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只须赔偿对方人身方面的损失,而对报废车的损失如修理费等,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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