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 禁止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 禁止违规买卖股票或者投资证券 □ 禁止违规在实体或社团兼职取酬 □ 禁止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 禁止配偶子女在本人辖区办律所 □ 禁止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本网北京4月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三号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2 年 1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38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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