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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为准确理解、适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全文刊载。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坚持执行宗教、民族政策。要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民族政策,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严禁歧视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严禁干涉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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