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2024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