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 年 2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1 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1 〕 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2009 年 12 月 26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
( 200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3 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0 〕 44 号
©2024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