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
1982
年
8
月
19
日,最高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
82
)云检经字第
5
号《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意见。追诉期限是根据与罪行相应的刑罚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年;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五年;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二十年。
二、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三、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已立案的,可按你院的意见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并酌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现在,有的地方对贪污罪的追诉时效理解不一致
,
执行起诉也不统一。如对刑法第
155
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有的认为其追诉时效为五年,也有的认为其追诉时效为十年。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刑法第
76
条(一)的规定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是指五年以下刑期并不包括五年刑期在内。贪污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
的规定,是包括五年徒刑在内的。因此,其追诉时效应按刑法第
76
条(二)的规定
“
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执行,贪污
“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的按刑法第
76
条(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的规定执行。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的,按刑法第
76
条(四)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
执行。
根据上述意见,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案件,如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
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