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秉承专业精神·践行社会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 侯嘉军律师上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
1982 8 19 日,最高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 82 )云检经字第 5 号《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意见。追诉期限是根据与罪行相应的刑罚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年;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五年;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二十年。
二、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三、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已立案的,可按你院的意见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并酌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现在,有的地方对贪污罪的追诉时效理解不一致 , 执行起诉也不统一。如对刑法第 155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的认为其追诉时效为五年,也有的认为其追诉时效为十年。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刑法第 76 条(一)的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是指五年以下刑期并不包括五年刑期在内。贪污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的规定,是包括五年徒刑在内的。因此,其追诉时效应按刑法第 76 条(二)的规定 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执行,贪污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按刑法第 76 条(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的规定执行。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的,按刑法第 76 条(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执行。
根据上述意见,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案件,如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
当否,请批示。

  • 服务热线:

    0539-8312348

  • 联系邮箱:

    sdmxls@163.com

  •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府佑大厦A座7F-8F(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

  • 关注铭星微信号

    公微
  • 关注铭星抖音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