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
1952
年
“
三反
”
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62 年 12 月 7 日来函已收到。你们提出的 “ 三反 ” 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2 年 3 月 30 日公布的 “ 关于 ‘ 三反 ’ 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 , “ 三反 ” 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
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