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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侯嘉军律师上传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 1952 三反 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 12 7 日来函已收到。你们提出的 三反 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2 3 30 日公布的 关于 三反 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三反 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
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此复。


1963 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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