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 2000 年 4 月 29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渎 职罪 《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 年 1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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