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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