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 组 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
第三章 提 起公 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统一行使】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权】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关于人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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